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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青能所字〔2024〕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不断推动我所研究生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所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质量。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研究所奖学金、研究所助学金共计七个类别。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包括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BHPB奖学金等。

第五条 “研究所奖学金”是指由研究所自行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包括“聚能英才”奖学金、“清源聚能”奖学金、“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青能-新威”奖学金、“青能橡塑”奖学金等。

第六条 “研究所助学金”是指由研究所和各相关部门设立的助学金,包括“等级助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

第三章  申请资格及发放标准

第七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三)遵守所纪所规,自觉维护研究所正常秩序;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非定向在学研究生,用于资助其基础生活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获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全日制(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在学研究生,每年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奖学金”申请者为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研究生,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根据国科大当年下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面向国科大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由国科大核定当年各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研究所根据《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评定出每人发放标准,报国科大执行。

第十二条 “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是面向国科大一年级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所奖学金”包括研究所自设奖学金和企业冠名奖学金两类,用于奖励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论文工作创新贡献突出和品德行为优良的研究生。各奖项申报条件及奖学金标准按照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所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研究所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其中“等级助学金”分为“博士生等级助学金”和“硕士生等级助学金”两类,标准由研究所统一设定;“三助津贴”由导师所在研究组或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承担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情况确定,其中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岗位和考核情况在研究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发放标准根据《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类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硕士一年级和直接攻博的一年级研究生,“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和“研究所助学金”的合计发放标准为36000元/年;对于学制内硕士其他年级的研究生,其“研究所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36000-42000元/年;对于学制内其他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其“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和“研究所助学金”的合计发放标准为不低于51000元/年。

第十六条 基本学制以内在学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研究所奖学金”、“研究所助学金”的等级额度见附件《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

第十七条 对于延期研究生,其奖助学金发放标准由导师确定,鼓励参照学制内研究生总体标准执行,不参照本标准的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的研究生、未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等情形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国科大和研究所有关规定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少,但年度平均水平不得青岛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申报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或校级非竞争性(下达名额类)奖学金:申报国家或校级非竞争性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与所级奖学金的成果不相互影响,但是获得国家或校级非竞争性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得再次用于申报国家或校级非竞争性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或校级竞争性(“非下达名额”)奖学金:申报国家或校级竞争性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影响其他奖学金的申报,但是曾获得同奖项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得再次用于申报同一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其他奖学金:聚能英才奖学金中“优秀学位论文奖”、“优秀毕业生奖”获奖成果与其他奖学金成果不相互影响;其他所级奖学金获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所有学生申报研究所设立奖励,发表文章或者成果第二产权单位署名为研究所时,视同第一产权单位。

第五章  评审与发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按照学籍信息核准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学生名单及发放标准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按月发放,具体实施标准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二十三条 “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由国科大按月与国家助学金一起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处根据国科大下达的名额和《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初审,由国科大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奖学金”由研究生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审要求,按年度组织申报与初评,上报国科大评选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所在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度、《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等,由研究生处联合各学科组织评审,经国科大统一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奖学金”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细则由研究生处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由研究所或国科大教育基金会审批发放。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助学金”中“等级助学金”和“助研津贴”每年评审时间一般为9月,由研究中心/组负责人召集本中心/组内相关老师对研究生进行考评,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按月发放;硕博连读生“等级助学金”和“助研津贴”按照其学籍注册调整时间考核调整;“三助津贴”要与三助岗位任务相挂钩,研究生需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应予停发。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奖助学金停发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及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暂停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对于课程考试不及格、没有按时完成申请学位规定的学分、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按照学籍类别的最低等级发放,同时取消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和“研究所奖学金”参评资格;在补考及格、补足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后,可重新获得“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和“研究所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或研究所相关管理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处分期限内“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冠名奖学金”参评资格,同时停发“研究所等级助学金”;已经获得的上述奖学金,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博士的国家助学金由研究所财政承担,其他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由国科大承担;研究生的所级助学金和餐补由研究所财政和研究组课题共同承担,其余部分由学生所在研究组承担。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的不再发放助学金,全部费用由学生所在研究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三助津贴”由导师所在研究组或设岗部门负责筹措。其中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研究所的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从岗位设置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其他奖学金根据奖学金经费来源从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所主管所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所奖学金的评审;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对评审委员会有其他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通知》(青能所字〔2023〕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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